如果乌克兰人处于伊斯兰体制下
愿真主的平安与慈悯降临于你们,尊贵的人们。宗教的敌人与心灵有病者攻击伊斯兰中的“受保护民”概念,他们对你说:“这是一个不文明的概念,文明的概念应该是公民身份;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不存在二等公民。”
当然,这些口号在乌克兰危机中已烟消云散。我们看到乌克兰的部分居民被当作十等公民对待;黑人、阿拉伯人或印度人不被允许乘坐火车逃离战火,我们也看到那些令人憎恶的言论,将穆斯林普遍视为十等人。这正是国际体系的惯常做派:空洞的口号在灾难与资源争夺面前不堪一击。
现在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乌克兰的居民——无论白人还是非白人——生活在一个奉行真主法度、将其中的有经人视为受保护民的伊斯兰国家中,并且他们遭到了侵犯,伊斯兰对此种侵犯会持何种立场?
首先,“受保护民”意味着他们处于真主及其使者(愿主福安之)的庇护之下。这一称谓本身就体现了对他们权利的维护,因此穆斯林必须保卫他们。安达卢西亚学者伊本·哈兹姆在《共识的等级》中写道:
“凡受保护民,若敌国之人前来我国意图侵害他们,我们必当出动,以战马与兵器与之交战,甚至为此牺牲;这是为了保全处于真主及其使者庇护之下的人,必须拼死捍卫他们,即便为此战死亦在所不惜。”
这在真主看来即属于吉哈德(为主道奋斗)。
那么,如果穆斯林在保卫受保护民的过程中牺牲,他的教法判决与回赐是什么?此时,他是名副其实的烈士,是真主那里的烈士,而非所谓的“公民身份烈士”或“人道主义烈士”,而是为主道牺牲的烈士。
《伊斯兰教法百科全书》中记载:
“法学家们认为,遭受不公是被杀者被判定为烈士(此处指非与不信道者作战阵亡的烈士)的一个因素。遭不公杀害的情形包括:被盗贼、叛乱者或拦路抢劫者杀害,或为保卫自身、财产、生命、宗教、家人、穆斯林或受保护民而牺牲者。”
请注意:“或受保护民”。为寻求真主喜悦而保卫受保护民并因此牺牲的人,即为烈士。我为保卫那些不信仰我的使者与宗教的男女而战,却能成为烈士?是的,因为你保卫他们是出于对真主的顺从,是为了维护真主及其使者(愿主福安之)的庇护之约。
请与我一同留意以下六点:
当标准是伊斯兰及其法度的践行时,促使我保卫受保护民的,是我的信仰、对真主的顺从、对真主及其使者(愿主福安之)庇护之约的尊崇,以及对那广阔如天地之乐园的渴望。
即便在我们当前的处境下,在缺乏践行教法的国家之时,若有非穆斯林遭受不公,只要我力所能及,我仍会为了亲近真主而为他挺身而出。此后你再看其中的差别,非穆斯林在何处更能保障自身的安全?是身处一群为亲近真主而如“雄狮”般保卫他们的人中间?还是当动机仅仅是祖国与公民身份这类虚无缥缈的概念之时?
倘若他们知晓,真主的法度对今世与后世的治理是何等完美:“难道他们要求蒙昧时代的律例吗?对于笃信的民众而言,谁的律例比真主的更优美呢?”
愿真主的平安与慈悯降临于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