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分12点回答这个问题…… (因此,公职人员可能拒绝执行某项裁决,因为该裁决违背教法,且在违抗造物主时不得服从被造物。该条款规定,在此情况下他是一名罪犯,将受到法律严惩!他成为罪犯不是因为他违背了真主的命令,而是因为他违背了人民的命令,即使他的违背是为了真主。) Facebook个人主页: https://www.facebook.com/EyadQuna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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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分12点回答这个问题…… (因此,公职人员可能拒绝执行某项裁决,因为该裁决违背教法,且在违抗造物主时不得服从被造物。该条款规定,在此情况下他是一名罪犯,将受到法律严惩!他成为罪犯不是因为他违背了真主的命令,而是因为他违背了人民的命令,即使他的违背是为了真主。) Facebook个人主页: https://www.facebook.com/EyadQuna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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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真主的平安与慈悯降临于你们。兄弟们,关于正在投票表决的埃及新宪法;我们是否可以为了获取某些利益而容忍其弊端,还是说这些弊端会动摇宗教的根本,因而无论出于何种利益都绝不可容忍?
首先,在穆巴拉克和萨达特宪法中曾引起教法异议的条款,在新宪法中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没有任何一条被废除。至于被某些人视为其最大成就、并声称能以符合教法的方式解释那些争议条款的第219条,其内容规定:“伊斯兰教法原则包括其整体证据、教法原理与法学规则,以及逊尼派大众学派所公认的渊源。”
该条款实际上在被废黜者执政时期就已作为宪法法院的裁决存在(1994年第113号裁决),其原文为:“任何立法条文均不得与在确立和含义上具有明确性的教法判决相抵触,因为只有这些判决才禁止进行教法创制,因为它们代表了伊斯兰教法的整体原则和不可曲解或更改的固定根基。”
这段在穆巴拉克时期的文本,在诉诸教法方面实际上比伊斯兰主义者执政时期的第219条更为明确。然而,伊斯兰主义者过去曾对此提出反对,我们至今仍然反对,原因有二:
因此,在新宪法框架下,起草违背教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变得非常容易。一旦受到质疑,答复将是它并不违背“教法精神”或“其宽容的原则”。即便真的违背了,又有谁告诉你们教法是唯一的渊源呢?
与这种模糊性相对,让我们看看其他条款中是如何明确抛弃宗教的:
第34、43、45条规定了个人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但并未以教法对其进行规范。将这些自由术语绝对化,意味着允许其被滥用而违背教法,例如号召从事真主所禁止之事,或批评教法判决。
结语: 以上是对部分条款的简要梳理,这表明该宪法与伊斯兰毫无关联,在将统治权赋予人类而非真主这一点上,与以往各时期的宪法并无二致。那么,伊斯兰主义者在过去这段时间里的任务究竟是什么?难道他们在信仰上已被耗尽,被一步步诱使做出让步,直至最终屈服吗?
若真主意欲,我们将在下一次讲话中探讨面对此宪法应采取的立场。愿真主的平安与慈悯降临于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