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理办公室] 经理:你为什么迟到? 女子:抱歉,经理阁下,我遇到了一些突发情况。 经理:下次不要再迟到了。你不在的时候工作都停滞了。 女子:好的。 经理:明天早上八点,你必须准时坐在办公室里。
[在她的办公室] 女子:经理的态度虽然伤人,但也许他是对的。他的急躁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是为了工作利益。即使我感到不快,我也必须忍受,这是我的工作,是我成功和独立的来源。我不想依赖任何人。我不想依赖任何人。
是什么让她拒绝丈夫的监护权,拒绝他的干涉……与此同时,却能理解经理的干涉,并尊重他的命令?!是什么让她在经理问她“工作时间你做了什么?”时能坦然接受?又是什么让她能恭敬地站在他面前请示:“请问我可以离开一下,在某个时间回来吗?”而在她看来,向丈夫请示却是一种侮辱?
在此我们暂且不谈那些强制规定女员工穿着的机构和经理。是什么让她能够理解工作利益,并忍受经理的暴躁脾气?尤其是在没有其他工作机会的情况下。然而,当她的丈夫生气时,她却立刻警觉、反抗、要求离婚,然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Celebrating divorce”(庆祝离婚)……
是什么让她拒绝一个男人的权威——她的丈夫或父亲?转而接受一群与她毫无血缘关系的外姓男人的权威,这些人根据管理架构可多可少,且不断更替变换……谁能保证控制她的人不会是那些缺乏诚信、道德败坏之徒?归根结底:是什么让她以劣换优,舍本逐末?
那么,监护权究竟是什么意思?是否有可能我们男性误解了监护权的含义,从而导致我们的妻子有时拒绝了教法上本就不可接受的东西?好吧,为什么一开始要有监护权?为什么家庭的所有决定不能共同商议,让女性的意见与男性的意见具有同等分量?难道男女之间不应该是绝对平等的吗?男人拥有监护权仅仅是因为他的生理性别吗?因为他有Y染色体,而女性有X染色体?
那么,如果丈夫拒绝供养和照顾妻子,他还有监护权吗?如果妻子才是养家糊口、甚至供养丈夫的人呢?在这种情况下,难道监护权不该归她吗?如果妻子是博士,而丈夫根本没受过教育呢?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仍归他?监护权难道不会为男人压迫女人打开大门吗?那位前往“鲜花之国”(荷兰)的姐妹看到了什么?她给我们发来了怎样的信息?各位尊贵的观众,所有这些疑问,我们都将在本期节目中一一解答。这是最重要的一期节目,敬请持续关注。
是什么让女性做出替换,拒绝丈夫的权威与监护,却接受经理的权威,甚至可能是一群外姓男人的权威?问题在于一杆天平;一端是教法规定的监护权,另一端是物质体系的权威。物质体系的权威被粉饰后呈现在女性面前,而监护权则被我们的敌人以及许多穆斯林的不当行为所扭曲。这位女性用来衡量的天平是失衡的;它校准的标准是“平等”而非“公正”,结果便是:物质权威的一端重重落下,而合法监护权的一端则高高翘起。
在这个崇尚物质的时代,经理是她的恩人,是帮助她实现我们曾谈及的经济赋权的人。而“兰博”与“古尔阿格”正是以此欺骗了她。因此,经理的权威是物质体系的一部分,该体系为女性实现了“自我神化之人”的独立,即顺从私欲的自我崇拜,正如我们在《自我神化的女性》一期中所阐明的那样。而监护权是真主的命令,因此在那位自我神化的女性眼中变得微不足道。这位女性轻视监护权,源于她对“家庭制度”的轻视。与之相对的是,她推崇那些实现物质生产的机构。她轻视建立家庭所依托的信仰价值与后世意义,转而推崇物质价值。我们不应忘记,物质的泛滥不仅影响女性,也影响了整个社会及其男性。以至于许多男性开始以女性赚钱的能力来评价她,这也反过来影响了她对自我的认知。
另一方面……女性对男性(无论是父亲、兄弟还是丈夫)的监护权与保护权的概念发生了扭曲,有时是由于不当的实践,有时则是由于宗教敌人对这些概念的抹黑。因此,许多女性脑海中形成了一套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情绪化反应和潜意识;这套潜意识被重新塑造,以至于她在不知不觉中用这套框架去审视经文和圣训。她源于一种“受害者情结”……她可能确实受过委屈,但她的受压迫感已经蔓延至所有男性,甚至;让她感觉连真主都在亏待她!
当她听到:“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时,她却这样理解:男人有权凌驾于你之上,控制你;因为他们比你优越,且为你花钱,所以他们可以用金钱买断你的自由与尊严,并让你对这笔开销感恩戴德,一切都打着“监护与管辖”的旗号。这完全如同精神分裂症患者所患的“偏执型妄想症”一样(怀疑有人阴谋害自己,于是听到一个内在的声音,用阴谋论来解读别人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
然而,对于真正理解真主命令、信仰其智慧与公正的女性而言,这节经文的真实含义是:“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意指:男人是妇女事务的承担者,是她们生活的照料者。这是真主对男性的命令,要求他们承担照顾女性、保护女性、为女性提供生活所需并满足其需求的责任,绝不让女性遭受屈辱,也不让她们成为豺狼的猎物,正如我们在《西方妇女解放》一集中所看到的那样。
监护与照顾的责任:是男性对女性必须履行的职责,无论该女性是妻子、姐妹、女儿还是其他亲属,均依照伊斯兰教法规定的亲疏顺序来承担。这项职责并非男性可以随意放弃的权利,而是他必须履行的义务,放弃即为犯罪。因此,在伊斯兰制度下,女性绝不会缺少一位承担照顾责任、使她无需为谋生奔波的男性,除非她本人自愿工作。如果确实没有这样的男性,国家将负责满足她的需求,执政者便是无监护者的监护人。所以,监护责任是你对男性享有的权利;它意味着男性必须保护你、捍卫你的名誉,在必要时甚至不惜牺牲生命来保护你,当你的尊严受到丝毫侵犯时为你挺身而出,绝不像西方那种毫无贞洁观念的放纵文化中所发生的那样。
“维护者”;然而,在资本家与社会主义者的煽动下,许多女性以“经济赋权”为口号拒绝了这种监护责任,结果纷纷落入陷阱。她们向基金借贷,随后无力偿还,于是国家出面了——在伊斯兰制度中,国家本应在女性需要时提供保障——但这些国家却将女性监禁或羞辱,因为正是它们引诱女性拒绝了合法的监护责任。当女性以劣换优时,她原本享有的家人监护,便被替换成了冰冷的监禁。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这些承担监护责任的男性必须领导家庭。这首先是一种责任,其次才是权利。基于这一责任,女性在男性对其享有的合法权利范围内应当服从他们,例如妻子未经丈夫允许不得擅自离家。
“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真主并未说“因为他使男性优越于女性”,也没有说“因为真主使男人优越于女人”,而是说“因为真主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优越于另一部分”。这意味着男性在某些律法与任务上被赋予优势,女性也在另一些律法与任务上被赋予优势。这种差异化的优待,明智地考量了真主赋予女性的天性:她们的情感、体能与心智特质,使她们更适合承担养育子女的重任,并成为丈夫温暖安宁的港湾,正如丈夫也是她的依靠一样。同时,这种优待也考量了真主赋予男性的天性:他们的体能、心智与心理特质,使他们更擅长谋生与做出明智的决策。
“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古兰经》妇女章第34节)这是男性享有领导家庭权利与责任的第二个支柱;那个辛勤工作、提供供养、保护家人、悉心照料的男性……才是最终做出决策的人,他承担决策的责任,并为其付出代价。那么,如果男性不提供供养呢?如果他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呢?他的监护权就会丧失。他放弃了自己的义务,与之相应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正如我们将详细阐述的那样。
因此,监护责任取决于两个条件:
这一点对于男性和女性都至关重要,必须明白:监护责任并非仅仅因为你是男性,也不是因为你携带Y染色体而女性携带X染色体,更不是因为你体内有睾酮而她体内有雌激素。一些失职、懈怠、逃避责任的失败者,却高举“监护与管辖”的利剑压迫女性,这是错误的。监护责任,与你是否切实履行监护义务紧密相连。
在回顾了物质权力的美化与对教法规定的维护责任的歪曲之后,让我们来看看衡量这两者的天平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有些女性排斥维护责任,是因为她们认为男女没有实现平等;或者她们会问:为什么不允许妻子也以惩戒为目的责打丈夫?为什么伊斯兰不允许女性同时嫁给四个男人?请注意,她们提出所有这些问题的前提,是将“平等”视为绝对正确的唯一标准。她们从这一原则出发,仿佛它是无可争议的公理,然后用这把“尺子”去衡量伊斯兰的律法,却从未想过要问一问:她们自己的这把尺子本身是否正确!
伊斯兰的最高价值——也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是顺从真主(赞颂他超绝)。真主使他的宗教建立在真理与公正之上,而非必然的平等;因为平等有时是真理与公正,有时却是压迫与谬误。任何理智的人都不会否认,男女在生理、心理、情感结构以及能力天赋上存在差异,因此双方各自享有适合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显而易见的理性事实。试图让女性承担男性的义务并赋予其男性的权利,只会导致与女性天性的背离。西方女性曾遭受男性的不公对待,而她们当时并没有诉诸神圣启示来公正地界定权利与义务,而是选择了“平等”这条路。结果正如我们在《妇女解放》一集中所指出的,她们既未获得真正的权利、公正、自由,也未实现平等。西方女性从一种不公陷入了另一种不公;将女性与男性完全等同,本身就是对女性的不公!
在伊斯兰及其受保护的启示中,是真主在生理、心理和情感结构上区分了两性。真主(赞颂他超绝)为双方制定了各自适宜的律法,其基础是真理与公正。《古兰经》云:“难道创造者不知道吗?他是玄妙的,是彻知的。”(67:14)伊斯兰并未将孝敬父亲与孝敬母亲等同,而是更强调孝敬母亲,这恰恰体现了真理与公正。伊斯兰规定男子必须承担家庭的全部开支,包括妻子和子女的费用,却未规定女子承担任何经济负担;即使妻子非常富有,远比丈夫富裕,她也无需承担家用,这并非不平等,而是公正。伊斯兰规定男子有义务通过奋斗保护女性,却未规定女子有义务保护男子,这并非不平等。伊斯兰允许女性佩戴金银丝绸,却禁止男性使用,这并非不平等。伊斯兰规定夫妻离异时子女的抚养权优先归母亲而非父亲,这并非不平等。在所有这些规定中,伊斯兰正是通过不将两性机械等同,而实现了真正的真理与公正。
崇拜真主意味着:从真主那里获取衡量标准。而将人神化,最终只会导致真理、公正、自由与平等的丧失,尤其在女性议题上,正如我们所阐明的那样。信女出于热爱、尊严与对主的尊崇,欣然顺从她的主的命令,真主说:“你们不要妄求真主使你们中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的恩惠。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真主的恩惠。真主确是全知万物的。”(《古兰经》4:32)不要妄求真主特赐给男性的事物,正如男性也不应妄求真主特赐给女性的事物。你们都应坚信真主的公正与智慧。同时……在真主赐予你的范围内:仰赖他,祈求他的恩惠,然后看看真主的赏赐将如何显现。创造男女的主宰,所命令的必然是对男女双方都公正的安排。
真主说:“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古兰经》4:34)其含义之一是:女性啊,你当维护丈夫的权利,以此回应真主为你维护的、丈夫对你应尽的权利。若一个人心中的天平失衡,她就会觉得维护责任是一种控制、霸权与侮辱。但若我们将事物放回其应有的位置,你就会明白,维护责任实质上是:关爱、保护、安心、舒适,是与女性天性和本能的和谐契合,是她的养育主赐予她的一项权利。如果你理解了这一原则,且你心中的天平恢复平衡:那么请你再次审视教法的苍穹:你能看到任何裂痕吗?你能看到任何缺陷或不足吗?以真主起誓,你绝看不到任何缺陷!因为完美创造万物的主,也完美制定了他的教法。
在此之后,让我们一同来回答许多关于此议题的常见疑问;我们将看到,这确确实实是充满真理、公正与恩惠的教法。
如果夫妻发生分歧,双方都开始对彼此说:“你先履行对我的义务,我才给你你的权利”,该怎么办?我们的回答是:婚姻的本质建立在爱慕、慈悯与亲密之上。夫妻双方都应出于爱与心甘情愿,履行自己的责任甚至做得更多。婚姻不是一家会计事务所,双方不像争夺份额的合伙商人那样互相算计。如果出现分歧,应诉诸真主安置在夫妻之间的“爱慕与慈悯的裁判”:“他在你们之间创造了爱与慈悯。”(《古兰经》30:21)当“我的权利”和“你的义务”这类词汇被频繁使用时,这正是婚姻制度已背离其初衷的征兆。所有公司都可以靠“公正”运转,唯独婚姻不能:婚姻只能靠“恩惠与宽容”才能维系。
好吧……话说得很漂亮,但如果每个人都固执己见,我们就会陷入一个死循环:“你尽你的义务。”“不,你先尽你的义务。”那么我们更应该倾向谁?谁更被要求做到包容与宽恕?我们说:更被要求的是男人。崇高伟大的真主在《黄牛章》中说:“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黄牛章》2:228)
请听经注学家之首伊本·贾里尔·塔巴里伊玛目在列举了关于这节经文的各种解释后,说得多么优美。塔巴里(愿真主慈悯他)说:“这些解释中最符合经文原意的,是伊本·阿巴斯的说法:即崇高伟大的真主在此处提到的‘品级’是指:丈夫对妻子在某些应尽义务上的宽容与谅解,对她疏忽的包容,以及丈夫完全履行自己对妻子的所有义务。”塔巴里接着说:“这正是伊本·阿巴斯说‘我不喜欢完全苛求她对我尽所有义务,因为崇高伟大的真主说: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时所指的含义。‘品级’的意思就是:地位与层级。”也就是说:男人啊,你要宽恕与忍耐,当妻子对你有所疏忽时你要包容,忽略她的过失,尽好你自己的责任,不要对她说:“你先尽你的义务,我才尽我的义务。”相反,你要通过宽恕、忍耐和履行自身责任,在真主那里赢得这一品级。随后塔巴里说:“真主的这句话,虽然表面上是陈述句,但其内涵是劝导男人以优待的方式对待女人,从而使他们对女人高出一级。”也就是说:男人啊,这节经文并非告诉你,仅仅因为你是男性,或者因为你携带“Y染色体”而她携带“X染色体”,你就天然对女人高出一级。只有当你具备宽恕与包容等美德时,你才真正拥有这一品级。“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寝室章》49:13)拉齐在解释“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的其中一种观点时,也有与塔巴里相似的精辟论述。试想一下,有些丈夫在履行自身义务时极度懈怠,却以“维护权在我,我对你高一级”为口号,苛求妻子尽义务,这完全颠倒了经文的含义。真正拥有这一品级、并以符合该品级标准行事的男人,才是在家庭管理和婚姻机构中拥有决策权与服从权的人;也正是凭借这一品级,他将承担决策带来的所有责任与后果,无论多么艰难。
好吧,那为什么必须要有维护权呢?为什么家庭的所有决定不能共同做出,女人的意见不能和男人的意见分量相同?——你是指协商吗?也就是说:丈夫在影响你们生活的事情上与你协商,然后由他做决定?——不不,是共同分担决策。——好吧,怎么共同分担?你们是夫妻,意味着人数是偶数,最终必须有人拍板。在所有公司、机构、学校和大学里,必须有一个负责人,必须有一位领导者。如果任何机构的董事会人数是偶数,必须(强制)增加一人使人数变为奇数,因为最终必须有一个决断者。有些女性非常明白这个道理,但却不明白它适用于家庭机构!她们反而拒绝让丈夫拥有最终决定权,坚持认为男女在家庭管理上完全平等,所有决定必须共同做出。这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假设,那就必须对每一个决定都达成一致,否则就会被视为丈夫的专断、大男子主义和滥用维护权——在她看来。结果就是家庭破裂,或者全家人的生活因最琐碎的原因而充满苦涩,事事都要争吵。甚至有多少情侣在婚礼前夕就因这类分歧而分手离婚。这——再次强调——源于轻视家庭机构,同时却过度推崇那些创造物质产出的机构。她轻视家庭,是因为她(就像许多男人一样)没有理解伊斯兰中家庭的概念。他们结婚只是为了满足对异性的本能欲望以及为人父母的本能,或者仅仅作为一种社会“装饰”,因为别人都结婚了,所以我也结婚。而在伊斯兰中:家庭是建立真主法度、建设大地、使穆斯林民族在敌人面前强大的基础基石;它比所有机构都重要。因此我们对妻子说:你可以讨论,可以表达意见。《布哈里圣训实录》与《穆斯林圣训实录》记载:先知(愿真主赐福他并使他平安)的妻子们曾与他复核讨论事务,即在一些世俗事务上与他讨论并持有不同意见。但最终:只要不是违抗真主的罪行,妻子应当服从丈夫所做的决定,即使该决定与她的意见相左。
——但有些男人滥用了维护权或对女性的监护权概念。——没错。正如我们在《伊斯兰与打妻子》一期中所说:这种错误的应用,问题出在滥用者身上,而不在维护权原则本身,也不在带来这一原则的伊斯兰教法中。教法手段会禁止丈夫滥用权力。在正确的伊斯兰司法体系中,如果丈夫完全不具备承担此责任的资格,他甚至可能被教法权威剥夺监护权或维护权。维护权依然是一项正当与公平的原则。同时必须强调:家庭的首要原则是遮掩家丑与维护和睦,而不是在穷尽所有内部解决办法之前就贸然诉诸法庭。维护权与监护权就像一辆驾驶家庭的车辆。如果你乘坐的车辆司机驾驶不当导致事故并伤害了你,你不会谴责交通系统本身,你只会说:这是一个糟糕的司机。
你可能会说:我也为家庭开支,那我拥有维护权吗?我们回答你:你为家庭开支,是放弃了一项本属于你的权利。这是你的让步与善行,但这并不会将维护权转移给你。维护权是固定归属于承担开支责任的男人的。如果女人让步或行善,她将得到回赐。但这是一回事,维护权的权利是另一回事。“你们不要妄求真主使你们中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的恩惠。”(《妇女章》4:32)
你可能会说:我花钱不是出于行善,而是因为我的丈夫失职,没有为家庭提供足够的生活费。我们的回答是:《古兰经》中阐明“监护权(男子对女子的维护与负责)”基于两个原因:【真主使他们互相超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妇女章:34)。如果丈夫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拒绝承担生活费,他就违背了监护的义务,失去了监护的理由,他的监护权便取决于妻子的满意与接受。这很合理!我们原以为他只是犯罪,但监护权仍归他!不,学者们对此并无分歧,而是达成一致。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该怎么办?她有几种选择:她可以在未经丈夫允许的情况下,从他的财产中取用足以维持她和孩子们合理生活的费用;或者她可以向伊斯兰法庭求助,强制丈夫支付生活费;她可以用自己的钱支付,但这笔生活费仍作为丈夫欠她的债务;她可以在法官的命令下借款,债务仍由丈夫承担;她可以保留妻子的身份,但不允许丈夫以夫妻名义与她同居,而是离开他的家搬回娘家,此时对她的监护权将转移给她的父亲或兄弟等——也就是说,她从一种监护转移到另一种监护,绝不会陷入无人承担责任的境地;她也可以要求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怎么——伊亚德啊——我们把它变成了一堂教法课吗?!不,这一切只是为了强调一个非常重要的含义……如果男人放弃了监护的责任,他就面临失去相应权利的风险。监护权并非仅仅因为他是男性就自动归他,女人也不会被抛下任他摆布,更不会有人对她说:“你在今世忍受他的不公,后世自有回赐。”相反,伊斯兰在今世和后世都保障她的公平。
更何况那些抽烟的丈夫,他们把买烟的钱置于妻子和儿女的生活费之上!监护权本是为了保护妻子,为她消除伤害。试想,当丈夫自己就是在家中抽烟伤害她、并因此给妻子带来一系列疾病的人时,这算什么监护!再试想那些家庭,当慈善人士前来援助时,妻子有理有据地对慈善者说:“看在真主的份上,请不要把钱交给我丈夫;他会拿去买烟,撇下我和孩子们不管!”清高的真主说:【你们不要把真主给你们用来维持生活的财产,交给愚人】(妇女章:5)。这节经文原本是针对男子,告诫他们不要把财产交给愚昧的儿童。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有些男子恰恰符合这节经文的描述。尽管如此,他们却仅仅因为自己是男性,就自以为拥有监护权。
你可能会说:我的丈夫不履行我的经济或其他权利,虐待我,而我无法向娘家或法庭求助,或者求助了却未得到公正对待,我被迫只能和他一起生活;因为我的娘家贫穷,或者不愿收留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对你说:请记住,亏待你的不是伊斯兰教法,也不是监护原则。亏待你的可能是你的丈夫、你的娘家、远离教法的社会、法官或国家。至于教法,姐妹啊,它是你的庇护所,而不是你的对立面。因此,当你遭受不公时,这应当促使你去捍卫那保护你、防止你及他人遭受不公的教法。教法是你的庇护所,绝非你的敌人。
那么,我们所谈论的生活费是指什么?它并不是让丈夫不堪重负的费用,而是【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费用,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赏赐他的去费用】(离婚章:7)。并不要求他去攀比奢侈品或参与物质竞争,然后对他说:“你必须做到,否则就失去监护权。”相反,伊斯兰反对物质消费主义文化,反对因此使家庭不堪重负、威胁家庭稳定。
那么,如果丈夫无力承担生活费怎么办?正如你们所见,穆斯林国家的经济状况不佳,许多男人失去工作,生意破产。教法学家对此问题存在分歧,但我们在此鼓励妻子对丈夫的拮据保持耐心,并铭记清高真主的话:【你们不要忘记互相恩惠】(黄牛章:237)。然而,为了正确看待此事,应当提醒双方:妻子的这种耐心是她的美德,并非她的义务,而是她的善行。因此,丈夫应当感激这份忠诚与善意,将她的这一立场记在她的功劳簿上,并以此增加对她过失的包容。当妻子知道她的善行被珍视时,她的心灵便会因这种付出而感到欣慰。
男人的拮据会给女人带来心理压力,因为女人的天性本就倾向于在生活费上依赖他人;她有一种情感和心理需求,希望有人为她提供生活费,即使她自己有钱。当丈夫经济拮据时,如果看到妻子情绪波动、脾气烦躁,他应当理解这一点,并知道她和他一样在承受痛苦;从而对她宽宏大量。我们也要对她说:你丈夫拮据的原因之一是暴虐者的腐败和罪犯对穆斯林财产的盗窃;所以你要成为丈夫的助力。拆散家庭只会让穆斯林更加屈辱、卑微,并让那些毁了你和他生活的罪犯更加肆无忌惮。“你们怜悯大地上的人,天上的主就会怜悯你们。”(《提尔密济圣训集》:优良健全)
如果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慷慨对待丈夫并帮助他,她将得到巨大的回赐。在布哈里圣训实录中记载,阿卜杜拉·本·麦斯欧德的妻子宰娜卜派人去问先知(愿主福安之):“我花钱供养我的丈夫和我抚养的孤儿,这能算作我的施舍吗?”——当时她的丈夫无力供养她——我们的先知(愿主福安之)回答说:“是的,她将得到两份回赐:一份是接济亲属的回赐,一份是施舍的回赐。”(《布哈里圣训实录》)。这是双重的回赐;因为她对丈夫进行了施舍。施舍!是的,就是施舍。这被称为对丈夫的施舍;因为她本无此义务。尽管如此,她的回赐是双重的。
但是——我的兄弟啊——提及这些话(即使有所有这些规范)可能会让一些女性变得大胆。意思是……你们想怎样?!难道我们要对教导人们合法的權利和义务保持沉默吗?让他们无知反而更好吗?她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如果她知道了并要求兑现,丈夫却不给;那还不如干脆别让她知道?不,没有任何利益比让人们——无论男女——认识他们主宰的律法的伟大、使他们的心灵因主宰的公正与智慧而安宁更为重大。这远比维持一些伴随着对真主及其律法猜疑的家庭更重要,那种猜疑甚至会随着母亲的乳汁喂养给孩子。当律法的权威公平地施加于所有人时,每个人都会得到公正对待。除非是心病患者或顺从私欲者,否则无人会反对。人们若抛弃真主的任何一项命令,真主必使他们更加需要它。如果每一方都只坚持律法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被要求履行义务时就感到不满,那么他们就会变成那些伪善的操控者:他们以律法之名压制他人,自己却对律法避而远之。“当他们被召至真主及其使者面前,以便他替他们判决的时候,他们中的一派人立即退避。如果真理归于他们,他们就顺服地来到他面前。”(光明章:48-49)这些人之所以能凌驾于穆斯林之上,正是因为穆斯林自身在对待众世界之主的宗教时,盛行选择性取舍的态度。
好吧,如果妻子拥有博士学位,而丈夫根本没有受过大学教育,为什么领导权(维护权)仍然归他?首先——各位尊贵的人们——大学学历并非有益知识或健全思维的标准。即使我们假设某些女性在宗教知识和智慧上确实超过丈夫,伊斯兰的立法依然是以适合全人类的普遍原则为基础。尽管如此,如果某些男性在这些能力上存在严重缺陷:例如确实阻碍其做出适当决定的心理疾病,且妻子试图掩盖但丈夫不予配合,从而影响了她的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她可以请求双方家族中的明理之人介入,或请求伊斯兰法庭介入。只要他的疾病或思维弱点尚未使他脱离理智健全、负有宗教责任的范畴,他在真正属于他的权利范围内仍保留领导权(维护权)。总体原则依然不变:领导权(维护权)总体上归于男子。特殊情况并不否定这一原则,我们也不能说:因为存在例外情况,就否定伊斯兰立法中“领导权归男子”的规定。
好吧,如果男子(无论是父亲还是丈夫)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没有亏待女性,但他表现出无正当理由的控制欲,例如不说明理由就禁止女性去某个地方,甚至拒绝沟通。这难道不是滥用权力,从而允许女性违抗他吗?我们要说——各位尊贵的弟兄姐妹们——凡事都要与丈夫争论、频繁辩驳的原则,是最破坏穆斯林家庭和睦的因素之一。是的,丈夫有权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不许可妻子去某个地方,妻子应当服从,除非这阻碍了她学习必须的宗教知识、维持最低限度的亲属联系,或接受医疗等。但除此之外,并不要求他在每个场合都详细解释并说服对方。
然而,当丈夫的行为确实达到过分的地步时,问题通常不在于领导权(维护权)本身,而是源于感情的淡薄。“他的迹象之一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罗马人章:21)当感情淡薄时,丈夫可能会把禁止妻子做她喜欢的事,作为表达不满的工具。此时——尊贵的女士——你的角色应该是思考如何安抚丈夫,并认识到这种领导权(维护权)整体上是你不可或缺的。它可能附带一些与你合理愿望相悖的要求,你可以尝试以温和的方式争取这些愿望。但完全放弃领导权(维护权)绝不是一个选项。
在男性之间的争执中,你可能会愤怒、激动、不满,对对手大声呵斥、皱紧眉头,等待对方回嘴以便更加激动和愤怒,结果对方却给你一记“致命一击”。什么是致命一击?他对你说:“无论如何,如果冒犯了你我很抱歉,我的本意是好的。”然后平静地退出,留你独自面对自己。这是一种极致力量中的示弱,它在你的自我认知中将你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从准备战斗的人变成需要道歉和安抚的人。男性之间尚且如此,何况是明智的女性呢?她知道自己最强大的力量恰恰在于她的柔弱,于是她握住丈夫的手,向他表达温情,从而化解他的强硬,消融他的骄傲,以她的柔弱、温情与女性特质赢得他的心。反之,如果男子带着生活的压力和工作养家的重担回到家中,却看到家里有一个处处与他平起平坐、凡事都要与他争辩的女性,那么温情必将消失,怨恨必将滋生。
这就是领导权(维护权)的全貌。当完整的图景呈现出来时,女性就能很好地理解她的先知(愿主福安之)的话:“以掌握穆罕默德生命的主宰发誓,女子若不履行对丈夫的义务,便不算履行了对主宰的义务。”(阿尔巴尼评定为优良圣训,《灌溉干渴》)一个保护她、庇护她、供养她、维护她尊严的男子,理应得到她如此的回报。事实上,她在天性与情感上本就渴望他的领导权(维护权)。当把伊斯兰立法置于正确的语境中时,许多原本抵触的心灵便会安宁,曾经的疑点会变成自豪,穆斯林女性会意识到她生来口中就含着这把金汤匙,却未曾察觉它的价值;因为她未曾目睹那些失去领导权(维护权)恩典之人的完整而悲惨的故事——正如我们在“西方女性的解放”中所谈到的那样。真主所规定的合法领导权(维护权),正是西方女性以及非穆斯林的东方女性的梦想,后者常常不得不与丈夫或(英语所谓的)亲密男友平摊住房开支,若不掏钱甚至可能被赶出家门流落街头。
最后,一位前往“鲜花之国”荷兰攻读高等教育的穆斯林女孩给我们写来了信。然而,种种疑虑在她心中堆积,于是她写信给我一位朋友的妻子,说自己对伊斯兰失去了信念,对真主的爱也已消失。几个月过去了。几天前,她给我们寄来了一封长信,表达她在观看了《确信之旅》、《女性系列》以及我兄弟阿卜杜勒·拉赫曼·扎克尔博士的《心灵认知系列》后,重新回归了她的养主。这位姐妹在信中写道:“我爱真主,因为他使我生为穆斯林,因为他赐予我爱我的家人——父亲、母亲和兄弟姐妹,他们牵挂我,关心我生活中最微小的细节。伊亚德博士,你关于女性的系列讲座,我字字句句都亲眼见证了。在荷兰的最后四个月里,我和一些欧洲女孩住在大学宿舍里,亲眼目睹了她们生活中令人震惊的阴暗面。我深深体会到穆斯林女性所拥有的贞洁与纯洁的价值,以及家人的巨大恩典:父亲、兄弟和依靠,即便我远在几个大洲之外,他们依然牵挂着我。而欧洲女孩即使父亲住在隔壁,也不看她一眼,不问候她一句。以真主起誓,我对欧洲女性的处境感到非常难过,也十分怜悯她们。我有一位荷兰朋友,她告诉我她急着找工作,因为她的家人对她住在家里感到厌烦。另一位德国女孩与她亲密的男友吵架后,就被他赶出了家门。而现在,曾经是个彻头彻尾女权主义者的我,开始感恩能拥有这样的家人,让我在他们中间有尊严、受尊重地生活,并且他们对我充满责任感。”
当然,各位尊贵的听众,暂且不论将女孩独自留在欧洲国家的错误做法,但关键在于:她在“鲜花之国”亲眼目睹了男性维护与责任的缺失后,真切体会到了伊斯兰中男性担当的价值。这位曾经对教法心怀不满的姐妹,在信的末尾问道:“我该怎么做,才能让我的养主原谅我过去对他不敬、对他质疑的无礼之举?我已经向清高无染的真主求饶,我相信他是爱我的,因为他在我的迷失之后引导了我。但请给我一些建议,我该做些什么才能让他喜悦我?”我们对这位尊贵的姐妹说:“你说:‘我的过分自害的众仆呀!你们对真主的恩惠不要绝望,真主必定赦宥一切罪过,他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队伍章》第53节)。我们祈求真主使她故事的传播及其产生的影响,成为真主喜悦她的缘由。主啊!求你使我们喜爱信仰,并使它在我们心中美化;求你使我们厌恶不信、悖逆与违抗;求你使我们成为遵循正道的人。愿真主的平安与慈悯降临于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