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主的平安与慈悯降临于你。
你想知道为何《儿童法》的大多数条款都暗藏毒素吗?你想了解为何诸如“根据现行立法”的表述,以及后来在某些条款中添加的“在不违背宗教价值观的前提下”的修订,全都毫无实际价值,根本无法拔除该法的毒刺吗?
若要明白真相,只需查看该法中的一条条款即可:第十三条。该条款已获众议院负责审议该法的委员会批准,今日正提交全院进行审议与表决。
修订后的条款规定:“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有权经主管司法机关裁决获得替代性照料。社会发展部应与相关主管机构协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且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考量。”
请看这句话:“儿童最大利益”。问题出在哪里?我们当中有谁不希望儿童获得最大利益呢?可悲的是,这正是那些不知道自己正在面对一部有毒法律之人的结局。
你是否知道,“儿童最大利益”这一表述在一本长达四十页的手册中被明确定义?当我们在该法起草机构——国家家庭事务委员会的官网上搜索该定义时,发现其网站上曾有一份名为《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手册》的文件。然而我们发现,该文件在其网站上的链接已被删除,点击关键词或标题均无法显示任何内容。文件已被删除,我们不知其删除原因,尤其是在当前这一敏感时期。
这句暗藏玄机的“儿童最大利益”,实质上是为以诸多借口(包括贫困)将你的孩子从你身边夺走做铺垫。米赞基金会的这份手册中,关于剥夺儿童抚养权的铺垫性表述与《儿童法》中的措辞极为相似,只是该法以更为隐晦的方式表达了这一内容。米赞手册指出:“根据《公约》(即《儿童权利公约》)第九条,除非主管当局认定分离对维护儿童最大利益确属必要,否则不得违背父母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
该手册在多处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可废止所有其他规定。因此,所有诸如“在不违背宗教价值观的前提下”和“根据现行立法”的附加条款都毫无价值,因为当局只需简单宣称这些限制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即可。
根据米赞手册,“儿童最大利益”一词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文本。该公约将这一所谓的利益确立为最重要的总体解释性指导原则之一,意即在发生冲突时,它具有最高优先权,伊斯兰教法价值观或国内法律中的术语(即便名称相似)均不得凌驾其上。
但谁来界定何为“最大利益”?是那些依照联合国标准进行界定的主管机构。若蒙主允,我们将发布一段详细视频,阐明所谓“最大利益”的首要优先事项竟包括:让儿童享有通奸权、变性权、实践其同性性行为权,或在主管机构诱导下移民至远离其虔信宗教社会的遥远国度。
米赞的研究报告强调,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狭隘的宗教解释不得阻碍儿童享有其权利与最大利益。米赞手册明确指出,若符合儿童最大利益(例如父母贫困),则可能需要将儿童从父母身边强行带走。这正解释了联合国公约中的内容,其指出:“《儿童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允许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而使其与父母分离,例如父母虐待儿童或极度贫困阻碍了儿童的成长与发展。”换言之,当局非但不去帮助那些被剥夺了资源的家庭,反而现在有权要求将儿童从其贫困的父母身边夺走。
同样,米赞手册也为在父母对子女实施所谓“有害传统做法”时剥夺其抚养权铺平道路,这其中自然包括教导子女恪守羞耻心、维护名誉与贞洁。
《儿童法》的修订并未触及这些核心问题, merely 增加了“经主管司法机关裁决”一句,使得剥夺父母抚养权需通过司法裁决进行,如同法国的做法,而非像瑞典社会福利机构那样由其他机构直接决定。
该米赞基金会于2012年发布了其手册,随后在约旦举办多场研讨会以推广其理念。手册作者指出,允许十八岁前结婚但不允许发生性关系,这与国际法相悖。米赞基金会声明,编制该手册旨在确保未来该法通过时能充分纳入“儿童最大利益”概念。他们正等待该法获得通过,等待它以便开始执行。已有律师摩拳擦掌,准备因你违背联合国育儿标准而对你提起诉讼。
总而言之,该法将授权主管机构毒害你的子女,并干涉你的家庭教育——只要你试图以违背联合国所推行的性狂热议程的方式抚养他们。这些机构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剥夺你对子女的抚养权。
所有诸如“不违背宗教、习俗、价值观、现行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全都形同虚设、毫无意义,因为根据主管机构与联合国的界定,这些限制均与“儿童最大利益”相冲突。
这只是该法中众多“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条款之一。此类条款不胜枚举,我们已准备好逐一揭露,并要求进行公开辩论以证实我们的观点,但他们却一再回避。在此之后,还有谁忍心让这等罪行经自己之手获得通过?因此,我们再次重申并强调:《儿童法》是一部有毒的法律。
愿主的平安降临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