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谈的是另一件事,或者说是这件事的实质。首先是关于一项我们许多人从未听说过的公约——CEDAW公约。听说过它的人寥寥无几,因为媒体并不怎么关注这类事情。CEDAW是一项全球性公约,它是联合国一系列全球会议的环节之一,始于1925年。1925年的事现在还在谈?是的,它是延续,是持续,至今仍在进行,而且直到此刻仍未达到他们期望的成果。有些人像我们一样在作长远打算。
约旦于1992年批准了该公约,但对其中三项条款提出了保留。“我们同意CEDAW,但有三项条款我们无法接受,因为我们这里有人明白事理,担心日后他们会压倒我们并制造麻烦。”他们对这三项条款提出保留,然后心想:未来的日子真主自会安排化解,也许以后能通过各种方式把这三项条款强加进来。
媒体正在大肆宣传和推广这项公约。在媒体上宣传的尽是些华丽的辞藻和口号,就像他们把酒称为“精神饮品”,把高利贷称为“利息收益”,把偷窃称为“机灵”,把欺骗和贿赂称为“小费”等等。同样,他们围绕这项公约宣布了许多词汇,例如:进步、公正、平等、参与、权利、消除压迫(当然,他们所谓的消除压迫全是指对妇女的)、消除歧视(也是指对妇女的)、男女不平等。所有这些都被大肆宣扬,但其真实面目却是另一回事,他们正是想通过这项罪恶的公约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为了认清这项公约的真实面目,请随我一同深入探讨其中的部分条款,看看它们会带来什么后果。我不会长篇大论,只会简要说明。
第二条将国际公约的参考地位置于伊斯兰教法在个人身份法之上。清高的真主说:{指你的主发誓,他们不信道,直到他们请你判决他们之间的纷争,而他们的心里对于你的判决毫无芥蒂,并且他们完全顺服。} 参考依据是国际公约,而不是受该公约约束各国的本国法律与立法。穆斯林有伊斯兰教法吗?没有,国家的公约才是最高准则。这是一场灾难,这是在剥离伊斯兰国家宪法中规定的其余伊斯兰教法。连个人身份法这点残余都觉得给我们太多了吗?真主至大!
第三条呼吁拒绝教法在公正原则下对男女角色的区分。在我们的伊斯兰教中,男女关系是互补的,有维护权与顺从,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安排,是一种互补关系。但他们拒绝这一点,声称关系应该是伙伴关系、对等关系,没有任何一方不同于另一方,要求绝对平等。我们的主说:{除真主外,假若天地间还有许多神明,那么,天地必定破坏了。} 宇宙中有两个主宰就会毁灭宇宙,难道你想让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处于完全同等的地位吗?这将导致家庭的崩溃与瘫痪,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毁灭。双方固然需要协商,但最终事务必须回归到一个单一的决策源,事情才能和谐有序。
该条款还要求绝对平等,并拒绝教法关于婚姻的规定,例如支付聘礼。年轻人们适应一下吧,以真主起誓,这可是个不用聘礼就能结婚的机会!这部分规定取消了聘礼。那男女还有什么区别?这表面上是平等与公正,但实际上其后果将导致家庭毁灭、妻离子散,并加速离婚。既然今天可以无偿结婚,明天就能无偿离婚,正如西方的情况一样。
该公约反对将离婚权赋予男性,也反对为妇女设定待婚期,根本没有待婚期。今天离婚,明天就能再婚。那么结婚两个月后生下的孩子归谁?不重要。该公约也反对按照教法规定分配遗产。清高的真主说:{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 但他们却想通过这项公约废除这一切。
第六条表明不反对妇女从事任何工作。任何工作,哪怕是卖淫(愿真主护佑你们免受此辱)。她是自由的,为什么要阻止她?父亲凭什么阻止?关他什么事?兄弟凭什么阻止?关他什么事?丈夫为什么要阻止?跟他有什么关系?她拥有完全绝对的自由。这就是这些人所呼吁的自由、公正与平等。但有一个条件,这些人倒也讲“公正”,条件是什么?允许她从事卖淫(愿真主护佑你们),但禁止剥削她。啊,只要没有剥削,这工作就是体面的、高尚的等等,就像他们惯用的许多辞藻一样。
第十条敦促CEDAW(这名字听起来真“甜美”)做什么?敦促在儿童中传播性文化。在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法律中,谁是儿童?未满十八岁者皆为儿童。18岁以下就是儿童。也就是说,按他们的标准,我们很多人甚至一半人都还算儿童。你会说:难道我17岁还算儿童?是的,按他们的标准你仍然是儿童。
那么,对于儿童,该公约(我不说允许,而是)敦促以科学的名义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启蒙,不让他们在这些事情上无知,并允许他们观看电影、节目和获取相关信息等等。儿童天生充满好奇心,这是清高的真主赋予儿童以便他们学习的天性。既然我们教给他们性文化,好奇心必然会驱使他们去尝试、探索和窥探。既然自由对所有人都是开放和允许的,这就意味着在鼓励穆斯林的儿女从事非法行为。我们将了解到,公约禁止18岁以下结婚,这意味着这种探索和尝试只能通过非法途径进行。换句话说:禁止18岁以下结婚,却允许18岁以下发生一切非法关系。真主足以惩治这些不义者。
我们之前提到了第十条。第十二条:承诺为女性提供医疗服务,而不考虑其已婚或未婚状况。这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加上“不考虑其已婚或未婚状况”这句话?意思是,女性去医院或看医生,检查是否怀孕、生育与否,都与此无关。医生能问她已婚还是未婚吗?禁止询问,禁止干涉此事。女性可能未婚怀孕,因为在他们看来,家庭就是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人,这就是家庭。那么,这同一屋檐下可能是两个有同性婚姻关系的男人,这是允许的。可能是两个女孩,允许。可能是两个朋友住在同一个房子里组成一个家庭,也算家庭。因此,在他们看来,家庭与我们穆斯林定义家庭时所依据的合法婚姻契约毫无关系。
第十五条呼吁女性可以随心所欲地旅行和居住,无需征得父亲、兄弟或丈夫等监护人的同意。她可以与男友同居一周、两周、一个月、两个月或一年,你无权阻止她。她不是已经年满18岁了吗?既然她拥有完全的独立和自由,你就无权阻止她。真主至大!她把男朋友带回家,你也无权阻止。
我们知道,许多穆斯林家庭在子女稍大后便逃离西方。他们逃离了,放弃了工作机会,抛弃了一切。为什么?他们说:“我们的孩子想要摆脱我们的管束,想要过西方那种放纵、非法和违背道德的生活,因此我们宁愿返回祖国,以避开这些悲剧和灾难。”而现在,他们却想把这些悲剧带到你们的国家。没关系,别害怕,我们会把西方的文化、思想和道德观直接带给你们。我们还能逃到哪里去呢?你们当逃向真主,或者让那些人逃往真主意欲的地方吧。
先知(愿主福安之)在《布哈里圣训实录》中说:“女性不可在没有男性近亲陪同的情况下旅行三天三夜。”这条圣训将被《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法律所废除。他们企图通过这项公约废除许多经文和圣训。
第十六条,也是我最后要讲的一条:呼吁采用世俗民事婚姻。不存在所谓的个人身份法、《苏丹法令汇编》或源自哈乃斐学派教法的法律。这些都被拒绝。世俗民事法律是该公约中立法和裁决的唯一来源。这意味着它允许非穆斯林男性娶穆斯林女性。你不能阻止她,她是自由的,她可以嫁给德鲁兹派、锡克教徒、佛教徒,无论谁都行。它还禁止一夫多妻,认为这是侵犯。真主至大!它取消女性的待婚期,拒绝丈夫对妻子的维护与管理权,也拒绝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婚姻的同意权。“爸爸,你想来参加婚礼吗?想。不想?你随意。但同不同意不关你的事,这是我的事。你结婚时征求过我的意见吗?没有,爸爸。那好了,这意味着我也不用征求你的意见,你的意见不重要。如果你愿意出席,我以你的光临为荣。”这就是他们希望穆斯林达到的状态。清高的真主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古兰经》2:221)
顺便提一下,摩洛哥王国此前曾带着保留意见加入该公约,但于去年取消了所有保留意见。今天,我们在约旦听到一句来自高层的话,原话如下:“约旦致力于全面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我们将取消对该公约的保留意见。”
说出这句话的人啊,你无权这样说,因为当你这样说时,你就是在判决我们脱离我们的宗教、信仰和教法。说出这句话的人啊,昨天你提高了物价,今天你又为取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意见铺路,这意味着对我们宗教和信仰的侵犯。即便人们对煤气罐涨价保持沉默,他们也绝不会沉默,也绝不允许取消对《古兰经》和圣训的保护。说话者当反省自己,反省自己的言辞,因为在真主的经典和先知(愿主福安之)的圣训之后,任何人都不享有豁免权。无论这句话是谁说的,都坚决予以拒绝。
接着,我提出一个并非天真无邪的问题:如果物价上涨与取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意见同时发生,这是否会营造出助长道德败坏的氛围?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失去了供养人、彩礼和生活费,在物价飞涨的环境下不得不自己负担生计,这难道不意味着整体环境在逼迫她从事不道德的工作吗?
如果他们不知道这一点,那就让他们知道。但如果他们明知故犯,那我只能想起清高真主的话:“凡爱在信士之间传播丑事的人,在今世和后世,必受痛苦的刑罚。真主知道,你们却不知道。”(《古兰经》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