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主的平安与慈悯降临于你们。
我们在此讨论的是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政权或总统只要经过人民选举即具备合法性,而无需考量其是否遵守伊斯兰教法;随后却又引用伊斯兰教法经文来要求民众服从该统治者。我们要对持此观点者说:请明确你们的立场,你们所谓的合法性究竟源自何处?
合法性是否源自真主的经典?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若果真如此,那么真主的经典也说:“然后,我使你遵循关于此事的常道,你当遵守它,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倘若你们主张以真主及其使者的教诲为裁决依据,那就应当是全面而真诚的遵从;否则,真主的这段话将适用于你们:“当有人召唤他们去归信真主及其使者,以便使者为他们裁决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便转身退避。* 如果真理有利于他们,他们便顺服地前来。”
还是说,在你们看来,合法性的来源仅仅是人民对这位总统的选择,而不论他以什么来统治?如果你们持此观点,那么一个不遵从真主命令、不以教法治国的人,便无权以真主的名义要求民众服从他的统治。因为真主的教法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它对统治者的约束力与对被统治者的约束力是同等的。
某位爱资哈尔学者曾发布一项教法裁决,其中将“奉行真主主权的宗教”与“奉行人民主权的宗教”混为一谈。他在裁决中警告民众不得反抗某位总统,理由是整个民族已通过自由选举这一直接效忠方式选择了他。然而,这位学者随后却又引用教法经文,来说明如何处置反抗者,甚至要对他们施加叛乱罪的刑罚!
这是一种令人费解的矛盾、混乱与摇摆不定,在“以教法为最高依据”和“以人民为最高依据”之间徘徊。合法性要么源自真主的教法,如此一来,总统必须执行教法,而人民也必须根据真主及其使者的明文规定服从他;要么在你们看来,合法性仅仅源自人民的选择,既然如此,就不要再搬出“真主说、使者说”,而应保持逻辑自洽,直接说:“民主宗教认为”或“让-雅克·卢梭认为”。
再者,如果合法性仅仅源自人民对总统的选择,那么由此必然推导出:即便人民选出一位世俗主义总统,他也是合法的总统。按照该裁决的逻辑,这位总统甚至有权对反抗者施加叛乱罪刑罚,理由是他们背叛了自由与民主。此类教法裁决必将推导出极其荒谬且败坏的结论。
人民主权概念泛滥带来的第二个灾难性后果是:有些人仅因某项行为违背了具备“民众合法性”的统治者的命令,便判定该行为是错误的,即便该行为本身具备“神圣合法性”。于是,我们开始听到有人反对从埃及边境抗击犹太人以及炸毁天然气管道,理由是这样做违背了具备民众合法性的总统的政策。
我们再次质问:你们批评的立足点,是否在于认为这是一位必须服从的合法执政者?他禁止抗击犹太人的依据,是否出自教法明文?若是,请将这些明文展示给我们。即便他展示了,那么他本人是否真正遵守他用来要求民众服从的教法?还是说,教法证据根本不是你们的语言,你们实际上认为:只要人民赋予某人合法性,此人就有权惩罚那些从事真主已赋予合法性之行为的人?
请为我们明确界定你们用来审判个人与行为的这个扭曲且混杂的“民众合法性”概念。由此可见,在这些人眼中,教法已不再是评判行为与个人的唯一标准。若问他们:这意味着他们的吉哈德(圣战)是错误的吗?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是的,是错误的,并会列出一堆理由。由此可见,除了教法之外,已经出现了另一套判定行为对错的标准,这是极其危险的。
人民主权概念带来的第三个后果是:披着伊斯兰外衣推广世俗主义。那么,什么是世俗主义?就是你在个人生活中可以随意崇拜真主,但在公共政治事务中,却必须服从由多数民意制定的法律,此后再也不提确立伊斯兰的权威以及引导民众顺服他们的主宰。
世俗主义的隐蔽鼓吹者们曾耗费数十年光阴竭力推广这一原则,在那段岁月里他们备受唾弃,人们从他们拐弯抹角的言辞和格格不入的做派就能认出他们,他们不过是遭人憎恨的政权及其附庸的尾巴。然而突然间,这些世俗主义原则竟披着伊斯兰的外衣潜入穆斯林的家庭,并通过混杂教法经文与人民主权的杂交术语,被粉饰上一层伊斯兰的色彩。
人民主权概念带来的第四个后果是:抹杀“忠诚与划清界限”的信仰原则,以公民身份为基础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等同视之,甚至在教法明确区分的事项上也不加区别。甚至将两者在内在价值上完全等同。虔诚的穆斯林学者、基督徒、无神论共产主义者以及性变态者,这些人全都是“人民”的个体,每个人都按人数多寡分得一份主权,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分得了一份“主宰权”。
我们在上一期节目中已经阐明,他们口中的“主权”本属于真主“养育与主宰权”的属性。因此,在认知上已不再允许称这个“小主宰”为不信道者、迷误者或悖逆者,因为他及其同伙有朝一日可能获得多数席位,从而获得“民众合法性”,届时他的不信与迷误就会变成法律,遵守者受奖赏,违抗者受惩罚。这完全成了一个相对的数字化问题,不再有绝对的真理,也不再有绝对的迷误。
其第五个后果是:你会看到一些自称归属伊斯兰的人,竟然为西方国家实施的某些法律辩护,例如禁止在学校和大学佩戴头巾的法律。他们的理由是,这些法律是由多数民意制定的,已具备“民众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足以赋予任何统治或判决以正当性,无论其内容如何。
人民主权的第六个后果是:废除伊斯兰教法,例如进攻性吉哈德(主动出征)。我真不知道,如果伊斯兰的开拓与主动出征被视为违背了拒绝伊斯兰和缴纳人丁税的各族人民的意志与主权,那还有什么理由为之辩护?又怎能将“使宗教完全归于真主”与尊重这些民族的主权、意志及民主制度调和在一起?
此外,在先知(愿主福安之)归真后,面对部分人叛教、另一些人拒交天课的局面,艾布·伯克尔·逊迪格(愿主喜悦他)当时并不具备所谓的“民众合法性”。倘若当时举行公正的民主选举,获胜的必是伪先知穆赛利迈,因为他当时得到了哈尼法部落十万人的支持。
因此,按照“人民主权宗教”的逻辑,艾布·伯克尔讨伐拒交天课者与叛教者的行为,就是对“民众合法性”的政变,是对自由与民主的背叛,是宗教独裁,是强行推行他个人对伊斯兰的理解。按照人民主权的逻辑,他本应以和平方式传播他对伊斯兰的理解,与社会各阶层一同诉诸投票箱,并无条件接受任何选举结果。
然而,在真主的宗教中,执行教法才是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契约。若统治者背离教法,人民有权罢免他;若部分人民背离教法,统治者必须讨伐他们,直至他们回归正道。
上述是人民主权的一些必然内涵。但最后我想指出,我们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伊斯兰民众,我也不希望我们的言论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仿佛是民众宣称了主权,而我们试图将其夺走。相反,我们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对象,是那些以伊斯兰之名从事政治活动的人。他们通过危险的实践引入了异质的概念,模糊了民众天性中原本确信不疑的常识。
此后,他们甚至没有尊重自己所呼吁的人民主权,反而在掌权后做出了真主所禁止、人民所反对的行径。他们既未确立教法,也未让人民真正掌握主权;既未保持民众信仰天生的纯洁,反而去推行基督徒、悖逆者、世俗主义者及西方国家所期望的政策。
蒙真主允准,我们将在下一期节目中对此详细阐明。愿真主的平安与慈悯降临于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