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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兰没有向萨利玛的父亲求婚,而是转而请求他的朋友巴尔曼代为应允。巴尔曼是一位品行端正、虔诚敬主的青年。阿吉兰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知道巴尔曼会同意的聘礼会比她父亲要求的低。果然,阿吉兰与萨利玛结为连理。在他们的婚礼上诵读了《古兰经》,这是一场纯粹的伊斯兰式婚礼,受邀出席的皆是学者与贤达之士。
阿吉兰与萨利玛同住一个屋檐下,二人夜间礼拜,白日封斋。每当阿吉兰与妻子亲近时,他都会谨守念诵:“奉真主之名。主啊!求你使我们远离恶魔,也求你使恶魔远离你所赐给我们的后代。”后来他们有了孩子。至于阿吉兰当初为避开高额聘礼而省下的钱,他全数花在了让孩子们去伊斯兰中心背诵《古兰经》上。
简而言之,这就是阿吉兰与萨利玛的故事。由此引出几个问题,兄弟,我希望你能回答我。
回答: 先知(愿主福安之)有一段确凿的圣训说:“任何女子若未经其监护人同意而结婚,她的婚姻是无效的,她的婚姻是无效的,她的婚姻是无效的。”因此,他们的婚姻不符合教法。
回答: 既然萨利玛的婚事并非向其监护人提出,那么代替监护人的人究竟是品行恶劣之徒还是虔诚之士,并无区别。事实上,如果一个自诩虔诚的人竟同意扮演这种无效的角色,那他本人及其所谓的虔诚都毫无益处,因为他那虚假的虔诚只是为这桩无效的婚姻披上了一层虚幻的合法外衣。
回答: 先知(愿主福安之)有一段确凿的圣训说:“真主是纯洁的,他只接受纯洁的事物。”他们停留在非法的私密关系中,即便在其中彻夜礼拜,也仍在承担罪责。
回答: 既然婚姻本身无效,那么所生的孩子便属非婚生子女。阿吉兰本应将聘礼用于正当途径以使婚姻合法,但他却将其挪用于《古兰经》学校。在此事上,阿吉兰是有罪的,且不会获得回赐。
回答: 是的。起初的这一个错误,正是合法且受祝福的婚姻与无效婚姻之间的分水岭。凡建立在虚妄之上的,皆是虚妄。
主内的弟兄们,请求议会批准实施教法,实质上就是将议会置于真主律法之上的裁决者地位。如果某项律法得以实施,那并非因为它是真主的律法而必须执行,而是因为议会批准了它的实施。因此,即便我们假设议会选择完整实施所有伊斯兰律法,这些律法也绝不能被称为“伊斯兰律法”,更不能被称为“实施教法”,因为它们是以议会的名义实施的,而非以真主的名义。这正如阿吉兰向巴尔曼求婚,而非向女子的监护人求婚一样。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议会或人民是否会同意教法的律例,而仅仅在于“请求议会批准实施”这一行为本身,就剥夺了这些律例作为“教法”的属性,使其沦为“议会的律法”。无论这些律法是一次性实施还是逐步实施,都没有区别。只要其实施依赖于议会的许可,并以人民的名义颁布,那么即便它们在形式上与真主的律法相符,它们也属于“塔古特”(伪神/暴政)的律法。因为“塔古特”就是指任何未经真主许可而被崇拜或顺从的事物。
僭越立法权并强制人们服从,正是“塔古特”的特征。这绝不是一个形式问题。如果你在宰牲时说“以人民的名义”或“以议会的名义”,你便是犯罪者、是以物配主者,因为你是在为真主以外的对象宰牲,此时的牲肉便是死物,食用它是非法的。
埃及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以人民的名义颁布并执行。”意即因为人民许可并意愿如此。有些人认为这区别微不足道——“以真主的名义”还是“以议会的名义”——但这正是认主独一与以物配主之间的区别,正是诉诸真主裁决与诉诸真主以外的人类裁决之间的区别。
有些人认为,只要最终实施的律法在形式上与教法一致,那么通过议会实施教法与顺从真主而实施教法之间,仅仅是形式上的差别。他们会说:“我们只想用任何方式实施教法,重要的是最终能落实教法。”但事实是,诉诸议会裁决本身就是以物配主。在此之后,实施形式上符合教法的律例与实施违背教法的律例之间的区别,才仅仅是形式上的区别。
兄弟们,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实施教法本身并非终极目的,而是实现对真主(尊大无比)顺服与崇拜的途径。目标并非抽象地落实教法,而是通过落实教法来真正实现对真主的顺服。否则,教法的律例本就是为了我们人类的利益而设。真主所期望于我们的,是出于服从祂的命令而去实施祂的教法:“它们的肉和血绝不能达到真主,但你们的虔诚能达到祂。”(《古兰经》22:37)
实施真主教法的最崇高目的,是展现对祂的谦卑、顺从与完全归顺。如果教法的实施脱离了这一最高目标,那么在真主那里便毫无价值。因此,真主对我们唯一的期望就是这句话:“律例以真主之名颁布并执行。”倘若教法以人民的名义颁布和执行,那么归于他们“伙伴”的,绝达不到真主;而本应归于真主的,却流向了他们的“伙伴”,他们的判决真是恶劣。在这些律例中,真主毫无份额。
真主对我们唯一的期望,就是纯粹为了顺服祂、独一祂而遵从祂的命令。这就是真主所要我们持守的原则。执行真主的命令,是因为那是真主的命令,而非因为多数人达成了共识。向议会请示以实施真主的命令,是以物配主的行为,更是将真主的命令置于人类的命令之下,他们的判决真是恶劣。
因此,从律例以议会名义颁布的那一刻起,这种“顺服与崇拜”的意义就已彻底崩塌。此后,即便议员们像巴尔曼一样受人尊敬也无济于事;即便会议开始时念诵“奉真主之名”,就像阿吉兰去见女方家人时念诵的那样,也毫无益处;即便该委员会的决议披着伊斯兰的外衣,也如同萨丽玛的私生子一般名不正言不顺。我们不会赞扬该委员会的活动,也不会赞扬其可能产生的反腐或除暴成果,就像我们不会赞扬阿吉兰将原本应付的聘金拿去用于资助背诵《古兰经》,却故意忽略支付聘金及向女方合法监护人求婚的责任一样。
向巴尔曼求娶萨丽玛,使得这段关系从头到尾都不合法,使其成为虚妄,而凡建立在虚妄之上的,皆是虚妄。因此,当有人问我:“好吧,谢赫,假设议会真的成功实施了教法,你会改变对参与议会的看法吗?”我感到十分痛心。这个问题本身就不成立,就好像他们在说:“假设巴尔曼成功让阿吉兰与萨丽玛的结合变成合法婚姻,你会改变对他们关系的看法并承认其合法性吗?”事实上,除非阿吉兰向女方的合法监护人求婚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则他们的关系永远不可能合法。
这一原则本清晰明了、不言而喻,但令人极度遗憾的是,它竟成了争论的焦点。这正是伊斯兰政党对民主进程所持立场及其在实施教法问题上含糊其辞所带来的负面后果。事实上,兄弟们,本系列讲座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警示大家注意伊斯兰政党错误所带来的这些不祥后果,进而诊断这些错误,明确其症状与疗法。这一主题将是接下来几期的内容,之后若蒙真主意欲,还将探讨其他重要议题,敬请持续关注。
主啊!吉卜利勒、米卡勒和伊斯拉菲勒的主宰,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全知幽明的主啊!你将在你的仆人们所分歧的事物之间进行判决。求你凭你的许可,引导我们认识真理中所分歧的正道。你确是引导你所意欲者走上正路的主。
向议会请示以实施教法,会使教法沦为人类的裁决,而非真主(尊大无比)的律例。
愿真主的平安与慈悯降临于你们。